欧洲骑士制度历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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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士制度是一种全欧洲的机制,它起源于法国的南部,然后到了北部,通过佛兰德,勃艮第,传到了德意志帝国的西部。

  它的发展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为从查理马特军事改革到11世纪末期。这一时期的骑士制度还处于初期阶段。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骑士是职业军人,早期的骑士被认为是最忠诚,最勇敢的人,他肩负保护人民的使命,主要职责是征战,每年为领主服兵役的天数在40到60天左右。军事性非常明显。

  11世纪以前的骑士是一个开放的阶层,任何有能力置办的起武器和战马的人行过臣服礼之后都可以受封为骑士。“811年米诺恩斯敕令就规定凡是准备参军的人必须自行准备三个月的粮食和半年的衣服,如果一个人有能力全副武装的骑马作战为某人效劳,那么他就可以被称为骑士”。

  农民出身的自由人,如果在战斗中表现英勇也可以被封为一名骑士,并且所有的骑士都有将平民封为骑士的权利。

  中世纪骑士的装备费用是很昂贵的,“以8世纪的法兰克为例,一名骑士的装备大体价格是战马12索里达,铠甲12索里达,头盔6索里达,剑,剑鞘,长矛,盾牌和护腿的总价格大约为15索里达。而当时一头健壮的公牛价格在2索里达左右,也就是说,一名骑士的装备超过了22头公牛的价格”。

  武器装备的精良和对武器的使用技术以及武力决定了不是人人都能成为骑士,他是中世纪的武装精兵。另外,竞技也是骑士在该时期的重要特点,奥厄的哈特曼曾经写到“我是一名骑士,骑马出行,寻找一个男子,像我一样武装起来,愿与我格斗,他要是能打倒我,就会提高他的声誉,我要是能战胜他,就会被看作是英雄,我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尊敬。”

  其次,骑士还是封建主。不管多还是少,作为一名骑士,都须从他的上一级封主手中领有封地,作为服兵役的条件。日尔曼的法典曾写道“采邑就是骑士的报酬”,作为这片采邑的领主,骑士享有该采邑领地上的全部收入,用于装备自己。

  在英王亨利二世的军队条例中的第一条规定:“凡占有一处骑士采邑的应置备一副链甲,一顶头盔,一面盾牌和一支长矛,每个骑士置备多少链甲,头盔,盾牌和长矛应以自己在骑士领地内占有多少采邑为准。”此外还赋予骑士在该采邑上的行政权,如一般的民事诉讼,部分抢劫,杀人的处理权,任命陪审团成员,案件调查等等。

  再次,骑士经历着基督教化的过程。中世纪早期的骑士几乎都是残酷野蛮无法无天的武夫,他们欺负弱者抢劫农民,强奸妇女,滥杀无辜。而这些暴行并不违背当时的骑士行为规范。而这些行为都是与基督教教义有很大背离的恶习。随着基督教在中世纪西欧地位的不断提高,教会对骑士也开始有所制约。

  10世纪时,教会提出了和平运动(the peace of God)宣布对滥施暴力的,特别是向教会和教职人员施暴的人实行精神制裁。

  “如果有骑士抢劫或违背教会,攻击手无寸铁的牧师,或劫掠农民商人和穷人,那么教会将开除其教籍”;而休战运动(the Truce of God)则禁止骑士们在星期天或者神圣的节日进行战争,禁止在教堂或者教堂附近进行暴力活动。否则将会被开除教籍。

  1027年始,法兰西教会就宣告“神命休战”,期限这种休战还限收获季节和假日以及每个星期的某几天,最后发展到只允许每年中有80天时间可以用于战争。

  并且基督教在《圣经》中替骑士们找到了楷模,在宣读《圣经》中的保罗书信的时候,所有的骑士都站着向保罗表示敬意,因为他也是一名骑士。通过基督教对骑士的限制,缓解了骑士相互征战的破坏性,同时也纠正了早期骑士为征战而征战的错误观念。

  第二阶段大约从12世纪初期到13世纪初期。这一阶段基本是以十字军东征(1095—1291)为主,是骑士制度的繁荣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骑士制度宗教原则与军事原则结合达到顶点,事实上在十字军东征以前欧洲的好几次冒险战争都与宗教有密切关系。如威廉在远征时曾经得到了副教皇希尔地布南德,即后来的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和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支持,教皇为诺曼人祝福并且赐威廉一面“神旗”。至大规模的十字军东征时,骑士的好战冒险精神与宗教的狂热最终融合到一起,达到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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